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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是对建筑物、电子系统、易燃易爆等场所的防雷装置和设施,依据相关的防雷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检查、测量、判别和各类信息综合处理的全过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对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消除或减少雷击事故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规范中对防雷检测的规定及要求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防雷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4、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5、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6.定期检测周期规定:具有爆炸和火宅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